法律分析:一、刑事诉讼原告是谁
1、大多数案件是国家追究犯罪行为,起诉机关为检察院。此类为公诉案件,检察院为原告。
2、还有一类叫自诉案件,需要被害方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1)亲自起诉才处理的「亲告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自己起诉,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起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起诉或代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一般是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重婚、遗弃、侵犯通信自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入侵住宅、故意伤害轻伤案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构成犯罪;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原告能撤诉吗
1、刑事自诉案件原告可以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
(1)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或协议后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
(2)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但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2、刑事公诉的案件原告不能撤诉。
三、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
刑事案件当中大多数是公诉案件,是不能够私了,私了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为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私了协议当中的民事部分是有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议,刑事部分被害人无权要求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但自诉案件,比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被害人在提起自诉之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撤案,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私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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