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云南:理科620分
安徽:理科614分,位次6908。文科582分,位次2005
甘肃:理科551分,位次4085
广西:理科596分,位次4756
贵州:理科574分,位次5242
黑龙江:理科564分,位次4490
河南:理科613分,位次9522
江西:理科595分,位次5839。文科580分,位次1901
青海:理科492分,位次1730
宁夏:理科521分,位次1923
四川:理科519分,位次78519。文科587分,位次3390
陕西:理科583分,位次7100。文科564分,位次1849
山西:理科577分,位次5955。文科561分,位次1478
新疆:理科528分。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