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 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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