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瑟滞纳金,并诃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2、虚假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3、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4、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其中第六条指的就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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