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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争议是怎样的

2020-06-10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争议出现了最后的结算款问题可以参考下面的法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不是说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没有区别,需要具体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按下列原则:第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立即停工,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能再依照合同继续履行。第二,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分三种情形,

一、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弥补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当返还;

二、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弥补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折价补偿;

三、严重违反规划或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应当拆除所建工程并返还所支付工程款。第三,赔偿损失。根据过错情况及损失大小进行具体分析。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主要依据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进行处理。

9、签证和索赔。签证和索赔严格的说都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工程经济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一规定是目前国家法律层面对于签证和索赔的有限法律依据。虽然签证和索赔被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但应当来说目前施工企业的签证和索赔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而签证和索赔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结算。作为就支付各项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补充协议,是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索赔是施工方的单方权利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支撑。工程签证和索赔既是一个复杂的行业惯例,也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争议。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处理的途径。

(1)协商和调解,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作出妥协以期解决纷争。

(2)专家评审机制。目前,专家评审机制已被引入到我国的建设工程解决之中。比如2007年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对于争议评审的约定,另外合同当事人可以讲仲裁机构的争议评审示范条款写入合同文件。虽然建设工程评审机制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但就长远来看必将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合同约定有评审机制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对待。

(3)仲裁。根据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达成仲裁协议,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不能同时约定采用仲裁和/或诉讼方式,否则可能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例如,南京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诉讼。相对于仲裁,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下,诉讼采用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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