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惯犯和累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不要求此前必须留有犯罪记录,而后者要求此前必须成立一定刑罚之罪并留有犯罪记录;盗窃罪惯犯反复实施的是同种犯罪,而一般累犯罪数种类的限制;成惯犯的犯罪种类仅限于盗窃、赌博等罪,而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等。
法律分析
1、盗窃罪惯犯不要求此前必须留有犯罪记录,而累犯要求此前必须成立一定刑罚之罪并留有犯罪记录;
2、盗窃罪惯犯反复实施的是同种犯罪,而一般累犯罪数种类的限制;
3、成惯犯的犯罪种类仅限于盗窃、赌博等罪,而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等。
拓展延伸
盗窃罪惯犯与累犯:法律界限与惩罚措施的差异
盗窃罪惯犯与累犯之间存在着法律界限和惩罚措施上的差异。盗窃罪惯犯指的是多次犯有盗窃罪的个体,而累犯则是指在犯罪前已经有过其他犯罪记录的个体。法律界限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定罪标准和量刑上。对于盗窃罪惯犯,法律一般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犯有多次盗窃罪才能视为惯犯,而累犯则不受此限制。在惩罚措施上,盗窃罪惯犯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因为其犯罪行为的频繁性和危害性较高。而累犯则可能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社区矫正措施,以预防其再次犯罪。总体而言,法律界限和惩罚措施的差异旨在根据个体的犯罪情况和危险程度进行区分和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盗窃罪惯犯与累犯之间存在着法律界限和惩罚措施上的差异。对于盗窃罪惯犯,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犯有多次盗窃罪才能视为惯犯,而累犯则不受此限制。在惩罚措施上,盗窃罪惯犯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因为其犯罪行为的频繁性和危害性较高。而累犯则可能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社区矫正措施。这些差异旨在根据个体的犯罪情况和危险程度进行区分和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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