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败诉方需要承担胜诉方的部分法律费问,其包括律 师费用、法院案件受理费用、申请费、证人、鉴定 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土庭 发生的交通费,住商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必 要时聘请翻译的费用等等.在一股情况下,胜诉方 可要求败诉方承担约50%-75%的律师费用和其它法
律费用。败诉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中,诉讼请求、主张或辩解被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予以否定的一方。而胜诉方则指在诉讼中全部或部分获胜的当事人。当事人胜诉,并非指其在诉讼各个阶段取得成功的程度,而是指在诉讼或其他程序终结时,其向对方提出的请求或答辩得到法庭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 当句人民法院交纳的诉公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 法院指定日期出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 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常案件受理费;
(三)再声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久纳的案 件更理费。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二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 定需要交纳家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企索男 动报酬的案许可以不预交案件变理费。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股诉方自愿承 担的除外。都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 清况决定当事人各食负担的诉松费习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德其对诉讼标 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食负担的诉讼费用数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6人民法院作
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术应变更第-审人民法 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 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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