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下面的财产可免于执行: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2、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3、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4、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5、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6、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7、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按法院执行规定下列财产也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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