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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未婚先孕终止妊娠,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吗?

2022-05-28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未婚先孕,顾名思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即发生性行为,覆水难收,导致女方怀孕。

情欲之火既燃难熄,基于生理性质的行为自然无法谴责,但是,并非所有小情侣都能承担起抚育一个新生命的重任,有时男方一旦发现女方怀孕,要么提分手,要么干脆躲起来,尽显渣男本质。

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之时,即法律涉足之日。

女方未婚先孕,考虑到医学上不适宜妊娠,自己无力抚养小孩,或者男方强烈要求把孩子打掉等原因,有时会选择终止妊娠。

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打胎对女性的心理、身体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那么女方能就此要求男方承担赔偿责任吗?赔偿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01女方未婚先孕终止妊娠,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吗?

对于女方未婚先孕打胎男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可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虽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并不以怀孕为目的,男方没有主动采取避孕措施,明知可能导致女方怀孕,却仍然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男方自私,女方妥协,双方对于结果的发生应当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如果男方对于女方怀孕、终止妊娠上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女性在怀孕后进行人工流产,对于身体及精神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有些女性在终止妊娠后的未来几年甚至一生都将受其影响。

男方作为民事主体,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女方造成的伤害,在女方为终止妊娠进行手术的前后应当尽到探望、陪护的关注义务,以减轻当事人承受的精神痛苦。

综上,终止妊娠对女性的伤害不容小觑,如果男方存在过错,造成女方人身损害的,男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如果男方在女方终止妊娠前后未对其生命、身体、健康负基本的关注义务,致女方承受精神痛苦,还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02女方未婚先孕,男方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女方需要提交住院病案、门诊病历、相关医疗费票据等,来证明女方因终止妊娠手术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需要根据女方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主要看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为女方的住院时长加上休息恢复的时间,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普通终止妊娠情形下的休息日可认定为15天。

此外,要确定女方的收入状况,如果女方有固定收入,则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女方无固定收入,则按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女方不能举证证明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参照法院所在地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里我们举例说明,北京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90603元,假设女方住院3天,休息15天,则误工费为:90603÷365×18≈4468元。

(对于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可参照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加以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主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来确定。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交通费。

一般根据女方提供的交通票据来确定,若未提交,因该费用属就医前后的必要支出,可由法院酌情认定。

(六)营养费。

女方因终止妊娠住院治疗,营养费属于合理支出,如果医嘱未予明确,可由法院酌情认定。

(七)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根据男方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受理诉讼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来确定,一般在几千到几万不等。

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不仅会引起许多并发症及后遗症,还会对女性的再次生育产生副作用,是避孕失败后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在热恋中,不管男女都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造成的后果,及时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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