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授予外观专利权的条件,包括: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注意:《专利法》中所指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并不属于技术方案。专利法之所以会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是因为工业品外观设计饱含了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优秀的外观设计可以大大增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某一领域的成长期,利用技术的优势可使产品领先于竞争者。但在技术成熟的领域当中,主要竞争者之间差距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那些设计新颖、富有美感的产品,才能博得消费者的青睐。
一、专利权无效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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