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怎么量刑?
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规定,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等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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