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是家庭自用车,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为合理的事故车辆鉴定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一般按照同类型车辆标准计算;如损失车辆为奥拓车辆不能租赁奥迪车辆,所需证据一般为租车合同及租车支出的发票;
2、如是货车、客车等营运客车,赔偿为停运损失。法院可结合当地市场行情估算或者按提交的既往营运收入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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