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开庭前会通知被害人家属,这是人民庭审前的必备工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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