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标的特定,即仓储合同以储藏、保存、养护为标的,不会转移标的物的权属;
2、合同标的物特定,即仓储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3、仓储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一、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的方式有哪些
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
1、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又称非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而且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者叫要物合同;
2、仓储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会成立,不需要以仓储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求;
3、这意味着双方同意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殊要求。
二、借款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人民不是我国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则使用外币。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试用买卖合同是什么
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除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
(二)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三)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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