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可以担任多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也就是说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能担任多个公司的法人代表。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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