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种原因形成的。从法院角度来说,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对“拒执罪”的理解与运用各不相同,加上刑事证据标准要求较高,如何适用存在较多争议。特别是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适用情形等具体操作细则没有统一的认识。其次,办理“拒执罪”程序复杂,要耗费执行员大量时间与精力,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执行。笔者办理上述案件时,花费了几周时间来收集证据,才基本达到公安机关立案的要求,最终仍然没有达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标准。最后,执行人员仅追求承办的案件能够执结,如采用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就没有动力再收集证据,移送公安追究其“拒执罪”。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下,有不少执行员存在这种观念。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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