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情形有

2022-08-25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法律分析:股东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情形有: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