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共有房屋产权拆迁需要共有人签字,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进行处分,对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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