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
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
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
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法律规定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二、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3)宅基地使用权。
三、如何区别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2、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地役权是由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为相邻房地产所有人和使用者行使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提供了最小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4、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不同。相邻权利免费取得;地役权合同有偿,一般来说,相邻关系要求较低,是为了保证房地产的使用,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为了提高房地产的价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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