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满足托运人的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的要求。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时,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收货人逾期提货时,可以向其收取保管费。因托运人申报不实而造成承运人损失,托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本身自然性质、包装存在缺陷、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在举证后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一、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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