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居民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和社会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招一个残疾人减税的问题,其减税的数额是由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的,其实际减税数额以各地的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形式。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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