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诈、胁迫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前该行为有效,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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