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些公司的实际情况,这里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一些不讲究的公司,这个时候就坚决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而员工这个时候要想证明劳动关系也非常困难,因此很多员工再次就会吃很大的亏。但如果我们在入职时稍微注意点,那么还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如果企业耍赖不承认劳动关系,但员工又能证明,那么工伤保险的相关责任基本上都是由公司承担了。
2、规范公司的做法是,立即给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并且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向社保局说明情况,就是工伤发生时间在缴纳工伤保险之前,一般针对这种入职三天就发生工伤但没来得及缴纳工伤保险的请夸过,社保部门会通过批准的。
入职三天,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属于工伤的,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单位要自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
后面一切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走,这其中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以及企业承担的责任如下。
1、工伤保险承担的有这些:
缴纳工伤保险后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过批准的护理费、食宿交通费,也是可以报销的;
如果之后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还要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企业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在缴纳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能由公司承担,如果批准通过,可由工伤保险报销;
工伤医疗期,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员工工资,这个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支付;
如果后续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总的来说,入职三天,没签合同,没缴纳社保,从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主要还是看企业的应对措施。
应算工伤,虽未签用工合同,但已产生事实劳动关系,未缴社保费,应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并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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