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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与转让的差异

2023-11-10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本文介绍了转包和转让在流转的主导权、权利义务承担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通过对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无效。因此,本文认为,虽然在合同名称中使用了“转让合同”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相关规定,应确认为转包合同,而非转让合同。

法律分析

转包和转让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原则性的区别:

1.流转的主导权不同:转包是指一方将自己在某个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而转让则是指一方将自己在某个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

2.权利义务承担方式不同:转包中,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转让中,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结语

本文介绍了转包和转让在流转的主导权、权利义务承担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通过对比分析,指出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转让合同无效。同时,也提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理解和应用上述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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