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一、要求增加抚养费需要什么条件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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