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方式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方式如下:
1、直接隐瞒。对于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另一方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拒绝申报或告知自己的财产状况,使对方无法分割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2、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转让各类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述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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