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起诉和担保范围。担保人可以直接被起诉,但需同时通知被保证人参加诉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担保合同无效时,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等。具体担保事项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法律分析
一、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吗?
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如果担保人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双方有关担保的具体事项,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情况来协商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担保事项所认定担保义务是不同的,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方与被担保方的有关义务就确定的,需要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至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有效性相互关联。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根据具体担保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合同的消灭可以由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引起。具体的担保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处理,并依法认定相关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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