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不仅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也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职权或者职务”作掩护,其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因此,社会危害性更大。为了严厉打击这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本条规定,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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