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一)男年满六八周岁,女年满五八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上海已经改为缴纳社保五金一险15年以上);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上海已经改为缴纳社保五金一险15年以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必须经过社保局备案的特殊工种人员);
(三)男年满五八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上海已经改为缴纳社保五金一险15年以上),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上海市执行的是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低一点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比如工伤、残疾军人五级、六级即可)的应当准予提早退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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