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一、担保人不知情担保可否有效
担保人不知情,则担保无效。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担保人期限是多长时间
担保责任不同,担保期限不同。首先是一般保证的担保期限;
一、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注: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适用担保期间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
2、保证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
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转让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限未约定的。
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限,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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