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方式一:明示认可即买受人以文字或者语言明确表示认可认可方式二:单纯沉默方式认可即试用期限届满,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视为购买认可方式三:默示认可即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1、试用期的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与约定不明,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进行合同漏洞填补;仍无法确定,由出卖人确定2、试用买卖合同,所有权何时转移给买受人自买受人认可之时,买卖合同成立,且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即以买受人简易交付方式取得所有权*特别注意:以方式三进行认可时,买受人在行使这些行为时,买卖合同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归买受人所有,所以买受人行使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是有权处分而不是无权处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37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民法典》第638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质是附条件的合同)(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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