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起诉一般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其他仲裁裁决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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