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举报可以提供证据,如果没有确切证据的,提供相应线索,可以通过走访、书信、电话或网上举报等多种方式。对于实名举报提供材料不清的,举报中心应要求举报人补充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接待举报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接待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和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采用书信形式举报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十四条 对采用网上举报以及电话、传真等形式举报的,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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