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第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第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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