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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