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轻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有特殊身体状况的妇女,在不构成社会危险的情况下,可以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实施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实施的程序和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持自由身份的一种措施。其程序包括:犯罪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机关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机关审查担保人或财产是否符合要求、签订取保候审协议等。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具有固定住所、有担保人、有稳定工作或收入、不具备逃跑、毁灭证据等危险性、不妨碍案件侦查和审判的进行等。取保候审实施的程序和条件的确立旨在平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结语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持自由身份。该措施旨在平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根据该法条,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取保候审,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等。取保候审的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提供担保人或财产、签订协议等。该制度的确立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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