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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坐牢还是去少管所?

2021-12-17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未成年犯罪的管理和刑罚执行根据罪犯的年龄、犯罪类型和刑罚种类等情况进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包括少管所和监狱。14-16周岁的犯罪行为根据情节不同选择不同场所执行刑罚,而不犯严重罪行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是坐少管所。因为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去未成年犯管教所,又称少年犯管教所,即未成年犯监狱。它是指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机构和场所。

16岁犯罪分情节选择场所:如果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的,则不会被送监狱服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但在执行时予刑不满三个月的,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也不会被送监狱服刑。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虽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但仍应该收监服刑,但在执行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惩罚方式:监禁还是社区服务?

在确定适当的惩罚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的性质以及被告人的个人背景等因素。监禁和社区服务是两种常见的惩罚方式。监禁可以有效地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并向社会传递严厉的惩罚信号,但也可能导致其在监狱中与更多罪犯接触,增加再犯风险。而社区服务则可以让犯罪分子在社区中为社会作出补偿,接受教育和改造,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因此,选择监禁还是社区服务需要综合考虑公正、预防再犯和社会复原等因素,以实现刑罚的双重目标。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和管理应照顾其特点,监狱会根据罪犯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关押和管理方式。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将被送往未成年犯监狱执行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会负刑事责任,而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则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确定惩罚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犯罪性质和被告人背景等因素,监禁和社区服务是常见的惩罚方式,选择时需综合考虑公正、预防再犯和社会复原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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