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退出工作岗位后,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停工期满后,工伤职工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工伤职工,如果选择退出工作岗位,应保留劳动关系,并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伤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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