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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遗失补办手续

2020-05-22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补办产权证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补办手续为:

由房屋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写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所在单位盖章(如果产权人无单位,由产权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产权人带着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各区县房地局的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由原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声明见报后,产权人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具体内容包括:

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

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一、房产证丢了怎么补办

首先,产权人先要到当地的产权管理部门的档案处提出申请,档案处核对产权人申请新证的房产的存档,开具房产证遗失的证明。其次,申请人要携带相关材料去省级以上报刊媒体公告声明。公告满六个月后,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新证。

再次,申请人办理新证所要提交的材料:

1、补办的书面申请(无固定格式,但要写清楚);

2、原售房单位(如开发商)出具的曾领证证明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已公告声明的报样;

5、登记机关会提供登记表和房产的平面测绘图,由产权人核对;

6、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最后,产权机关认为符合颁发新证的条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根据通知单上的时间领取新证。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哪些文件可以证明房屋产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产权的证明以登记为条件,办理了物权登记,取得房产证后,取得房屋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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