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3]66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9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3〕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
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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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混凝土搅拌、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及混凝土搅拌站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 2 / 4
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县为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城管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管理,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垃圾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和主要公共场所及道路的清扫保洁及洒水降尘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等实施裸地绿化工作及其绿化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绿化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3 / 4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建设部门备案,方案编制必须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相关要求。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扬尘污染防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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