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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的种类与收集方法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劳动仲裁主要证明劳动关系,提供劳动合同、工牌、考勤等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人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提供副本。仲裁庭应采纳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主要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牌、考勤记录等。除此之外,根据自己的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劳动仲裁案件中的相关证据不被破坏、丢失或篡改,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相关物品、勒令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证据保全措施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律程序,经过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的批准。通过证据保全措施,可以确保劳动仲裁案件中的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为公正裁决提供有力的依据。

结语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措施是确保案件公正真实的重要手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副本。仲裁庭应当将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期限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此外,证据保全措施也是保护案件中相关证据不被破坏、丢失或篡改的重要措施,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通过这些措施,劳动仲裁案件中的证据完整可信,为公正裁决提供有力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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