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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浅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企业上市意味着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成果将接受社会的关注和监督,这是由上市企业股份社会化、分散化持有的特点所决定的。为了使上市公司更及时高效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市场公平。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类行为。《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下面,本文将就有关条例做出解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他们负有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证券交易所肩负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及其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的职责。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同时,办法要求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上市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法定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突发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义务。同时,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二、信息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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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一)上市前信息披露文件

招股说明书(股票)、募集说明书(债券)和上市公告书可以归类为上市前信息披露文件。

此类文件的发布顺序如下:

1、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不仅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还应当披露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该申报稿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3、随后,发行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上市后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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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披露。这些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被事务所出具非标准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2、 临时报告

上市后,只要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发生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持股股东变化、新颁布法律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外部经营条件重大变化、再融资、股权激励、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变更会计政策、公司涉嫌违规调查、被处罚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事项。

上述这些重大事项,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并报告时,或是董事会或有关各方形成决议签署意向书时予以披露。若这些重大事项难以保密被泄露,出现了市场传闻,使得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上市应当及时(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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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2、信息披露的机构和方式。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提供内幕信息。

本文所涉及内容皆参考证监会二〇〇七年一月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规则办法以证监会颁布的最终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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