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2]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2 【实施日期】2012.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2〕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22号),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新形势下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对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的逐步加大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我省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 1 / 3
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
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局部领域和部门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惠农补贴发放不及时,抵扣、截留、套取和挪用问题屡有发生;一些村级组织报刊订阅费用严重超标;有些部门变换方式和手段向村级组织或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和违规收费;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比较普遍;向中小学生摊派教辅资料费问题屡禁不止等。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适应新时期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深刻分析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持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要求,准确把握监管任务
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落实各项减负惠农政策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加快全省“三化”协调发展的大局中,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继续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确保各种补贴、补助、补偿款足额、及时发放到户,不得截留、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切实执行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监部门)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部门(以下简称纠风部门)备案。各级农监、纠风等部门 2 / 3
要重点对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农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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