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质安协[2014]44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
评审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科学、规范地组织和管理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活动,充分发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不断提升全省工程建设整体质量水平,根据我省建筑业发展和工程质量现状,结合近几年“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的实际,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对《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014年修订)》印发,2015年度(2016年上半年申报)及以后的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将按本办法施行,《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闽建质协[2009]059号)同时废止。2014年度(2015年上半年申报)的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仍按《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闽建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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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9号)施行。
附件: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014年修
订)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2014年10月11日
抄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省住建厅林总、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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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处、社团办,存档(2)。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质量强国发展目标、“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精神,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注重科技进步和环保节能、加大技术创新、争创精品工程,规范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评审活动,充分发挥闽江杯工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省工程建设整体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江杯是福建省建设工程最高质量奖,又称福建省优质工程,其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闽江杯实行“公开、公正、公平”、“优中选优”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安协会)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四条 创建闽江杯的在闽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2个月内向省质安协会报送《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经省质安协会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备案登记生效。备案登记的工程实行网上公示和动态考核管理。未备案登记或动态考核中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工程,不得申报闽江杯。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闽江杯活动,做到选好项目、精心策划,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工程创优计划书和标准化工地创建策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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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应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四新”、QC小组活动、BIM技术等科技进步和先进技术,强化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质量目标,推进我省工程创优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省质安协会将加强创建工程的动态管理,做好创建工程的备案登记、动态考核、技术指导和专家咨询等工作,为施工企业做好服务,提高创建工程活动成效和闽江杯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七条 闽江杯的申报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闽工程: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符合本办法《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规模》(见附表2,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规模》)规定的新(扩)建工程;
(二)省外工程:我省施工企业为承建单位施工、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规定、且当年度被评为工程所在地(省外)省级优质工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省外工程)。
第八条 不属于闽江杯申报范围的工程: (一)已参加过闽江杯评审而未获奖的工程;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评审范围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闽江杯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闽工程:
1、工程应于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6月30日前竣(交)工验收;
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经备案机关签署同意竣工验收备案;
3、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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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应先进合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有亮点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4、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组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应完整;申报闽江杯的单位工程应与《备案登记表》中的单位工程相对应;
5、工程结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优良评价,评价结果均应达到优良等级,且符合本办法《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见附表3,以下简称《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房屋建筑工程的桩身完整性一次检测Ⅰ类桩应达到90%及以上,其余的均应达到Ⅱ类桩;
6、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工程(不含电力工程)应为设区市级优质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应为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优质(优良)工程;
7、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应为优良; 8、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程施工标准化、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9、建筑物室外装饰装修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工程:初装饰住宅工程,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分户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按图施工完成,不得甩项。精装修住宅工程,室内分户部分与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均应全部施工到位;
(2)公共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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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90%及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
(3)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的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符合本条款住宅工程的规定;非住宅部分的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符合本条款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
(4)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规定出具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外),检测结论应合格。
(二)省外工程:
1、工程应于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6月30日前竣(交)工验收;
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经备案机关签署同意竣工验收备案;
3、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的规定; 4、工程应为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
第十条 在闽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闽江杯: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未备案登记或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三)未实行工程施工标准化;
(四)未按规定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五)因施工质量问题被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责令全面停工;
(六)项目经理被省住建厅列入黑名单;
(七)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按GB 50300-2013第5.0.6条第3、4款规定处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报的情形。
上述不得申报闽江杯的情形,省质安协会可按省住建厅中心工作以及根据省住建厅提升工程质量有关文件要求,适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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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作出调整。
第四章 申报与初审
第十一条 在闽工程应经择优推荐后由承建单位向省质安协会申报,省外工程由承建单位直接向省质安协会申报。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工程(不含电力工程),由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以下简称设区市协会)择优推荐;
(二)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由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择优推荐。
设区市协会、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把好本地区、本行业申报闽江杯的推荐关。
第十二条 闽江杯申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闽江杯由承建单位负责申报,并填写《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在闽工程)》或《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省外工程)》(见附表4、附表5,以下简称《申报表(在闽工程)》、《申报表(省外工程)》);
(二)依法联合参加招投标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可按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三)住宅小区或组团由多家施工企业承建的,承建上部主体结构的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承建单位,由完成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最多的承建单位或共同指定一家承建单位或开发企业牵头申报;
(四)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工程承建单位应为同一家施工企业;
(五)同一工程项目相同承建单位施工的有多个单位工程申报的,应按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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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申报,且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得分年度申报;
(六)参建单位应由承建单位负责在申报时一同申报,不得单独申报或补报;每项工程参建单位仅限1家,省外工程的参建单位应为我省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商住楼工程应为承建上部主体结构的施工企业;
(二)工业工程(含电力工程)应为安装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施工企业;
(三)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等工程应为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应为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合同价应占承建单位施工合同价的30%及以上;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为车站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
上述工程以外的工程不设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 申报闽江杯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在闽工程:
1、《申报表(在闽工程)》,一式3份,表中填写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相一致;
2、《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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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包括所有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
4、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字且盖章的竣(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5、备案机关已签署同意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1份;
6、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证书或行业建设工程优质(优良)工程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
7、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
8、按规定应安装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
9、特色工程有关资料复印件,一式1份;
10、总平面图(单位工程由多个幢号建筑物组成时应提供)复印件,一式1份;
11、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优良评价报告,一式1份;
12、反映工程全貌、立面和主要部位以及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等彩色照片(贴在A4纸上随资料装订成册);
13、影像光盘(3-5分钟),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特点、难点及施工关键技术;
(3)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BIM技术、“四新”的推广应用以及QC攻关、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启用等;
(4)施工质量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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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获奖情况。
以上2至9所列的资料,承建单位应向设区市协会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原件,进行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
(二)省外工程:
1、《申报表(省外工程)》,一式2份;
2、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包括所有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
3、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字且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4、备案机关已签署同意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1份;
5、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以上2至5所列的资料,承建单位应向省质安协会出具原件,进行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
第十六条 承建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资料应统一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总平面图、彩色照片除外),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印章清晰;
(二)《申报表(在闽工程)》(《申报表(省外工程)》)应单独装订成册,第十五条(一)在闽工程的2至12、(二)省外工程的2至5的资料应分别按《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在闽工程)申报资料目录》、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省外工程)申报资料目录(见附表6、附表7)顺序组装成册;
(三)第十五条(一)在闽工程的2至10、(二)省外工程的2至5的资料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承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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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报闽江杯的在闽工程,应由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条(三)至(七)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报表(在闽工程)》相应栏目上明确意见并盖章。
第十八条 申报闽江杯的在闽工程,应由设区市协会或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对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进行核对,并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在《申报表(在闽工程)》相应栏目上明确意见并盖章;申报闽江杯的省外工程,由省质安协会负责核对、确认。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不予受理、推荐;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要求承建单位补齐后受理、推荐。
第十九条 省质安协会应对工程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退回申报资料,并一次性向承建单位告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事项;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承建单位需要补齐的资料,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报资料逾期未补齐的,应按不符合申报条件处理;对申报资料复印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原件或有关佐证资料进行核实。
省质安协会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工程,承建单位若要求撤销申报的,应在现场复查前向省质安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未经同意擅自撤销申报的,不论任何理由均视同该工程闽江杯评审未通过。
第五章 现场复查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的在闽工程,省质安协会将组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工程(不含电力工程)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委托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交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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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初审通过的省外工程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复查。
现场复查的检查方式,省质安协会将根据当年度我省工程质量状况以及申报工程情况确定,并在省质安协会印发的当年度闽江杯现场复查工作通知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查组,一般情况下从省质安协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工业(含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复查组,可根据申报工程情况从省质安协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或经省质安协会同意由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选派专家组成。复查组由若干名专家组成,其中组长1人。
复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人曾咨询指导的工程或本人所在单位申报工程的现场复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省质安协会开展现场复查工作通知文件要求做好现场复查工作。现场复查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听取承建单位简要汇报;
(二)听取到场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评价时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复查,其抽查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工程: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10%; 2、住宅工程: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总套数的5%,且不少于5套;
3、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按本条文住宅工程的规定抽取;、非住宅部分按本条文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抽取;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工业(含电力)、交通、水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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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建设工程:不宜少于该工程建设规模或工程量的10%;
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墙面、屋面、地下室外墙应全数检查,其它部位随机抽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
(四)查看施工图纸、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以及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等工程资料;
(五)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存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得进行优良评价相关规定的质量问题,应做好必要的取证、拍照以及具体部位的记载;
(六)核对特色工程相关资料原件,确认特色工程加分项目与分值(见附表8);特色工程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值不封顶;
(七)召开复查组评议会,根据工程实体质量(结构安全性、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质量亮点、主要优点与不足之处等情况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作出“推荐”、“不推荐”和“不得优良评价”的结论。
1、工程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推荐”:
(1)未发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得进行优良评价规定的质量问题;
(2)未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题;
(3)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 (4)施工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符合本办法《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
2、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不推荐”:
(1)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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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2)未发现工程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
(3)施工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本办法《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
(4)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3、发现工程存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得进行优良评价规定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得优良评价”。
第二十三条 承建单位应做好现场复查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一)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字数控制1500字以内,主要内容:工程简介、主要创优措施、工程施工标准化、施工难度、施工质量亮点、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以及工程获奖等情况;
(二)工程资料应按时送达复查组指定地点;
(三)提供抽取的样本量、主要部位应满足现场复查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提供抽取的样本量、主要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工程: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90%; 2、住宅工程:室内公共部分不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9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现场复查所抽查套数的4倍,且不少于20套;
3、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非住宅部分分别按本条文住宅工程与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提供抽取样本量;
4、建筑物的外立面、屋面、顶层、首层、标准层、地下室、主要公共部位、结构转换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各种机房、强(弱)电间、管道间、设备及管线等主要部位应满足现场复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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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复查组要求检查的工程部位;提供抽取的样本,抽取后有40%及以上的样本无法提供检查的,视为提供抽取的样本量不满足现场复查要求。
(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应派电工等操作人员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登高、照明、检查等工具设备;
(五)负责组织协调参建单位、建设(使用)单位或用户配合做好现场复查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现场复查发现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以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对此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改,整改结果不改变复查组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协会或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应派专人做好现场复查的配合与协调工作。
(一)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复查的各项准备与配合工作; (二)与复查组商定现场复查工作日程和具体安排,保证现场复查工作有足够时间并顺利完成;
(三)做好复查组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与沟通; (四)负责复查组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安排。
第六章 评审与公示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由省质安协会秘书处负责从省质安协会常务理事和专家库专家中提名,报请省质安协会理事长批准。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委原则上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推荐”、“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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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的工程,评委会将通过听取现场复查情况汇报、质询评议以及必要时观看工程影像、查看有关资料,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对工程进行无记名表决投票。
工程表决投票结果获得到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且不少于评委会评委总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的,该工程表决投票结果为通过,否则该工程表决投票结果为不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得优良评价”的工程,复查组应向评委会汇报不得进行优良评价的主要质量问题,在承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不得优良评价”结论时,该工程将被定为“不得优良评价”,且不得进入评委会表决投票程序。
第三十条 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果为通过的工程,在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质量问题投诉或有异议的,由省质安协会组织核实。经核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报请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确认,取消该工程的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果。
第七章 公布与表彰
第三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省质安协会确认后会同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联合发文公布,并报请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第三十二条 荣获闽江杯的工程,省质安协会将向承建单位、参建单位颁发闽江杯奖杯和获奖荣誉证书,向监理单位颁发获奖荣誉证书。
第八章 纪律
第三十三条 闽江杯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的各项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十四条 现场复查人员和评委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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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做到不收受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等。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第三十五条 省质安协会、设区市协会、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省。
第三十六条 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送礼说情、干扰影响现场复查和评委会评审工作,违者将取消本单位的闽江杯申报资格2年,并通报全省。承建单位隐瞒工程曾发生本办法第十条(三)至(七)所规定情形的,将取消本单位的闽江杯申报资格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获得闽江杯的工程,发现有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由省质安协会组织专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的,省质安协会有权撤销该工程的闽江杯称号,收回闽江杯奖杯和获奖荣誉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质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2015年度(2016年上半年申报)及以后的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将按本办法施行,《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闽建质协[2009]059号)同时废止。
附表:1、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
表;
2、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规模; 3、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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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在闽工程); 5、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省外工程); 6、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在闽工程)申报
资料目录;
7、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省外工程)申报
资料目录;
8、特色工程加分项目与分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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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备案登记号:
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建设规模 层数 开工日期 合同造价 基础类型 计划竣(交)工日期 工程类别 合同约定优质工程增加费率 结构质式 施工许可证编号(或开工报告批准书文号) 监理单位(全称)及资质等级 代建单位 (全称) 总监理工程师及执业资格证号 施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手机) 备案登记时工程形象进度 施工单位(全称)及资质等级 建设单位(全称) 项目经理及执业资格证号 工程建设规模 单位工程名称 创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单位工程 施工单位 意见 建设单位 意见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年 月 日 会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公章) 19
注:1、本表备案登记号由省质安协会统一编号;
2、工程项目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上的名称相对应; 3、省质安协会应明确“是否同意备案登记”意见并盖章;
4、本表一式8份,其中承建单位、省质安协会、设区市协会(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
表2:
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整体质量标准 1、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均应达到优良,且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综合评住宅工程或商住价得分值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工程(单位工(1)精装饰工程均应达到87分及以上(不含程) 特色工程加分); (2)初装饰工程均应达到89分及以上(不含特色工程加分); 2、特色工程加分累计值应达到1分及以上。 1 住宅工程 1、80%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单位工程)、1个及以上的室外工程(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优良; 2、50%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单位工程,累计建住宅小区或组团工程 筑面积应占住宅小区或组团工程总建筑面积50%及以上)已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 3、小区住宅间距与其房屋总高度的比值应达到:新区≥1.0;旧城区≥0.8; 4、小区绿化率应达到:新建住宅小区≥30%;旧城改造≥25%; 5、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20
1、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均应达到优良,公共建筑工程或古建筑重建工程(单位工程) 公共2 建筑工程 且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值均应达到87分及以上(不含特色工程加分); 2、特色工程加分累计值应达到1分及以上。 1、所有单位工程的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均应达到优良,且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群体公共建筑工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 程施工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值均应达到87分及以上(不含特色工程加分); 2、特色工程加分累计值应达到1分及以上。 序号 项目名称 整体质量标准 1、70%及以上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优良,且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市政道路、桥梁、量亮点,其中:道路、桥梁、隧道部分的工程隧道工程 结构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值均应达到87分及以上(不含特色工程加分); 2、特色工程加分累计值应达到1分及以上。 市政3 园林1、所有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均应达到优良,且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点,其中:车站工程的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施程 工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值均达到87分及以上(不含特色工程加分); 2、特色工程加分累计值应达到 1分及以上。 独立供水厂、独立污水处理厂工程 1、70%及以上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优良,且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其中: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 21
施工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值应达到87分及以上(不含特色工程加分); 2、特色工程加分累计值达到1分及以上 1、70%及以上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优良,且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园林建筑工程 量亮点,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值应达到87分及以上(不含特色工程加分); 2、特色工程加分累计值达到1分及以上。 1、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均应达到优良,且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4 工业工程(含电力工程) 工程施工质量亮点,其中:主要生产线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值应达到87分及以上(不含特色工程加分); 2、特色工程加分累计值达到1分及以上。 1、按交通工程评优标准进行评价,施工质量评5 交通工程 价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2、特色工程加分累计值达到1分及以上。。 1、按水利工程评优标准进行评价,施工质量评6 水利工程 价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2、特色工程加分累计值达到1分及以上。 表3:
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规模
序号 项 目 计算单位 建设规模 (一)住宅工程 1 住宅工程或商住楼工程(单位工程) 建筑面积(m2) 1万及以上 22
2 住宅小区或组团工程 建筑面积(m2) 5万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 1 2 3 公共建筑工程(单位工程) 建筑面积(m2) 1万及以上 1.5万及以上,单位工程群体公共建筑工程 古建筑重建工程 建筑面积(m2) 建筑面积均不应小于5000 建筑面积(m2) 1500及以上 (三)市政园林工程 1 2 3 4 5 6 7 8 9 序号 城市立交桥 城市道路 城市桥梁 城市隧道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独立供水厂 独立污水处理厂 园林建筑工程 其它市政工程 项 目 钢铁、化学、石油化工工业建设项目 煤炭、机械、建材工业、轻工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 桥面面积(m2) 2万及以上 路面面积(m2) 10万及以上 长度(m) 车道 长度(m) 长度(km) 300及以上 4及以上 500及以上 5及以上 日供水(万吨) 5及以上 日处理(万吨) 5及以上 建筑面积(m2) 5000及以上; 占地面积(m2) 2万及以上 投资(万元) 计算单位 5000及以上 建设规模 (四)工业工程 1 2 投资(万元) 投资(万元) 3000及以上 2000及以上 23
3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 电力火电厂 投资(万元) 总装机容量(MW) 投资(万元) 投资(万元) 长度(km) 长度(km) 长度(m) 长度(m) 投资(万元) 投资(万元) 长度(km) 长度(km) 长度(km) 投资(万元) 6000及以上 单机容量(MW) 150及以上 100及以上 4 工业水电站 建设项目 变电站 其它电力工业 变电电压(kV) 110及以上 5000及以上 5000及以上 10及以上 50及以上 1000及以上 1000及以上 5000及以上 3000及以上 25及以上(单线); 15及以上(双线、多线) 2及以上(单线); 1及以上(双线、多线) 1及以上 3000及以上 (五)交通工程(包括水运、公路、铁路) 1 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工程 高速公路 一级、二级公路 2 公路 公路隧道 公路桥梁 其它大型交通工程 编组站、集装箱中心站、动车段综合工程 铁路综合工程 3 铁路 铁路隧道 铁路大桥 其它铁路工程 (六)水利工程 1 2 3 水库工程 围垦、堤岸工程 其它水利工程 库容(万m3) 5000及以上 投资(万元) 投资(万元) 5000及以上 5000及以上 24
表4: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 年度)
(在闽工程)
工程项目名称:
承建单位(全称,公章):
参建单位(全称,公章):
25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为在闽工程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申报表,填报一式3份,单独装订成册。
2、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代建)单位等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公章一致;工程地址应填写工程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规定并规范填写。
3、工程项目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上的名称相对应。
4、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相一致。
5、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一工程项目相同承建单位施工的有多个单位工程申报的,应按工程项目进行申报,并在表中填写完整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单位工程的相关信息。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应核实表中所列有关事项,并在相应选项“□”中打“√”,且加盖公章。
7、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明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同意推荐,并在相应选项“□”中打“√”,且加盖公章。
8、“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一栏主要填写内容:工程概况、主要创优措施、工程施工标准化、施工难度、施工质量亮点、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
26
等简要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类别 合同造价 基础类型 施工许可证编号(或开工报告批准书文号) 竣(交)工验收日期 项目经理 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获奖或专业建设工程优质(优良)工程认定时间 工程其它获奖情况 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BIM技术
27
工程建设规模 优质工程增加费率 结构质式及层数 开工日期 完成竣工 备案日期 总监理 工程师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认定时间 特色工程加分分值
及“四新”等应用情况 建设单位(全称) 代建单位(全称) 监理单位(全称) 勘察单位(全称) 设计单位(全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不含特色 / 评价得分 评价得分 (不含特色 / 工程加分) 工程加分)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 工程建设规模合计 工程建设规模 28
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 29
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 30
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1、实行工程施工标准化(质量部分) 有□ 无□ 2、按规定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有□ 无□ 不需安装□ 3、因质量问题被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责令全面停工 有□ 无□ 4、项目经理被省住建厅列入黑名单 有□ 无□ 5、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按GB50300第5.0.6条 有□ 无□ 第3、4款规定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公章) 年 月 日 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1、实行工程施工标准化(安全部分) 有□ 无□ 2、按规定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有□ 无□ 不需安装□ 3、项目经理被省住建厅列入黑名单 有□ 无□ (公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意见: 1、申报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是□ 否□ 2、申报资料齐全 是□ 否□ 3、同意推荐申报 是□ 否□ (公章) 年 月 日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意见: (公章)
31
年 月 日 表5: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 年度)
(省外工程)
工程项目名称:
承建单位(全称,公章):
32
参建单位(全称,公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为省外工程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申报表,填报一式2份,单独装订成册。
2、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代建)单位等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公章一致;工程地址应填写工程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规定并规范填写。
3、工程项目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上的名称相对应。
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一工程项目相同承建单位施工的有多个单位工程申报的,应按工程项目进行申报,并在表中填写完整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单位工程的相关信息。
5、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应明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同意推荐,并在相应选项“□”中打“√”,且加盖公章。
6、“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一栏主要填写内容:工程
33
概况、主要创优措施、工程施工标准化、施工难度、施工质量亮点、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等简要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类别 合同造价 基础类型 施工许可证编号(或开工报告批准书文号) 竣(交)工验收日期 项目经理 工程其它获奖情况 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BIM技术及“四新”等应用情况 建设单位(全称)
34
工程建设规模 优质工程增加费率 结构质式及层数 开工日期 完成竣工 备案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 省外省级优质工程获奖时间及称号
代建单位(全称) 监理单位(全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 工程建设规模合计 工程建设规模 35
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 36
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意见: 1、申报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是□ 否□ 2、申报资料齐全 是□ 否□ 3、同意推荐申报 是□ 否□ (公章) 年 月 日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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