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完善铁路沿线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努力防范和及时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遏制事故发生。
坚持问题导向,责任落实。紧盯铁路沿线风险隐患问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整治责任体系。 坚持属地管理,统筹协调。坚持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构建多方参与、共建共治的综合治理体系,推进治理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整章建制,标本兼治。制定完善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将日常排查与专项检查有机结合,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长效机制。 二、责任分工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经营管理单位是所属铁路路段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负责铁路用地(红线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铁路用地(红线外)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档,加强协调处置和监控,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整治。
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相关工作,承担铁路用地(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以及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省委政法委负责指导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审批、核准和备案。
省教育厅在铁路部门的协调配合下,负责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铁路沿线中小学校落实爱路护路和铁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行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依法查处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行为,保障铁路无线电台正常使用,组织对铁路沿线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铁路沿线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与铁路公安机关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损毁铁路设施以及擅自设置道口、平交过道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铁路沿线规定范围内爆破作业行为;适时开展铁路沿线突出治安问题重点整治行动。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铁路沿线规定范围内采矿行为,维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用地秩序;负责指导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查处在电气化铁路附近超标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以及城镇工程管线、综合管廊、城市道路与铁路交汇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铁路两侧高大烟囱以及彩钢房等轻质建(构)筑物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城市道路跨越铁路桥梁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跨水铁路桥梁区域海事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公路)管养的公跨铁桥梁和交通(公路)责任范围内的公铁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指导交通(公路)管养的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设置及维护;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等问题整治工作;负责指导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禁采范围内采砂、淘金等问题整治工作,会同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河道禁止开采区;负责指导与铁路交叉的水利设施问题排查及整治工作;负责高速铁路沿线地下水开采取水许可,禁止在高铁线路外侧起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铁路沿线农业生产、养殖、农业大棚地膜等隐患整治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与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负责指导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等隐患问题排查整治。
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开展铁路沿线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配合铁路部门开展铁路两侧高大树木清理整治,防止侵限危及行车安全。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维护铁路沿线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本行业铁路沿线通信电缆、杆塔等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负责指导铁路沿线电力企业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缆、杆塔等设施隐患问题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1.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铁路运输企业、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做好铁路用地(红线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铁路沿线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处置,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接受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2.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带头抓好工作落实。
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本行业本领域涉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完善制度机制,指导协调市州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和任务,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二)完善制度机制。
1.完善路、地协调联动机制。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和路地职责衔接问题,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
2.实行隐患整治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问题,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会同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整改清单,明确整改部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对隐患问题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隐患整治销号制度。
3.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进铁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工作,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作、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推动铁路安全管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突出工作重点。
1.强化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管控。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突出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私搭乱建、沿线彩钢瓦和塑料薄膜等构筑物侵限搭接铁路接触网等重点,狠抓高铁沿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和措施落实。根据管
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巡查、会商、处置及上报信息等有关工作,“双段长”要定期巡查负责线路,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及时处置并上报情况,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高速铁路安全运行的隐患问题。
2.加快铁路安全通道建设。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因地制宜建设好天桥、涵洞等穿越铁路的安全通道。在管好铁路道口安全通行秩序的同时,有计划地对既有铁路平交道口实施立交改造,改造工程投资以及后续管理、维护等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深化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要充分发挥护路联防工作机制作用,全面加强护路联防工作措施,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推进铁路沿线护路联防实行网格化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严防发生影响铁路安全的重特大案(事)件。
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监督指导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不重视、工作不力、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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