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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合并审理用)

2022-06-14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法院受理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裁定合并审理用。

2.标题中的案号为被并入的案件案号。

3.裁定合并审理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裁定合并审理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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