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
• 【字 号】
• 【施行日期】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
知
(2013年)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严格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确保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库工程安全,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验收工作。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是工程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和标志,关系工程是否能够及早发挥效益。因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在严格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基础上,加强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验收程序和手续,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二、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的要求,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工程验收程序和手续,验收中要将是否落实安全鉴定及核查意见,是否按图施工,设计变更是否先审批后实施,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特别是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建筑物与坝体结合部位作为检查验收重点,要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作为验收主要内容,并要强化工程验收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重要环
节工程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抽检。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和蓄水运用。
三、政府验收工作权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蓄水验收、竣工验收工作,要按照水利厅《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水建管〔2008〕276号)要求,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主持,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后将鉴定书报省水利厅核备。
联系人:宋修状 *************
邮 箱:*****************
附件:
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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