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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式变更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

2024-05-02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企业法律形式变更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政

策分析

一般而言,法律形式改变包括: (1)企业注册名称的改变;

(2)住所:如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3)企业组织形式的简单改变: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由法人等非法人组织、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符合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企业法律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两种:

一、按照一般重组进行税务处理。法人组织改为非法人组织、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即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案例1】某A公司拥有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计税基础480万元,公允价值600万元。某A公司于2012年1月开始将其变更为某B合伙企业,于5月1日变更成功。该公司A公司、B企业及股东(合伙人)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A公司应视同清算进行税务处理,计算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清算所得为某A公司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假定某A公司清算所得为100万元,其应交清算所得税25万元。

股东(合伙人)的税务处理。计算清算所得税后,再计算某A公司股东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息所得为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中相当于某A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

B企业的税务处理。在对某A公司进行依法清算、分配后,某B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股东投资应以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案例2】C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新加坡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本案中C公司将登记地转移至新加坡,不仅征税对象发行变化外,还涉及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

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变更后住所在境内且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税务局变更登记即可,如组织名称的变更、住所的变更或者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如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变更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案例3】D企业位于新疆,现因经营需要需将公司迁至上海,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变更后住所在境内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将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案中如D公司迁出上海后,则不能享受新疆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华税并购重组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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