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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虹府发〔2011〕14号

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8月15日经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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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类,维护类及信息化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区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区级建设财力)、部门预算资金、街道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

维护类项目包括科、教、文、卫、体、社会福利等公用事业和道路、桥梁、垃圾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的大修工程项目,旧住房综合改造和修缮工程项目,市容景观灯光整治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投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领域)

政府性资金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五条(职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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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土地、环保、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发展规划)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项目储备库)

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发展建设规划等,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项目单位应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其中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具体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年度计划编制)

每年第三季度,结合本区预算编制工作,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上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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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根据发展建设规划及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量入为出、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统筹平衡的原则,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会审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年度计划执行)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调整。维护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开展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如遇市相关部门临时下达任务,或由区政府确定、或涉及公众安全等确需年内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相关程序及时申请追加年度计划。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审批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验收备案等。

工程类维护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深度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整治类维护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报批;旧住房综合改造和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发改委批复年度改造和修缮计划,区房管局审核改造和修缮实施方案。

信息化项目按照本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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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贴息或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如有必要,区发改委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合理需求,报区发改委审批;同时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申请节能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社会稳定风险、节能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

区发改委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未通过咨询评估的项目不予审批。如有必要,区发改委可征询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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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印发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区建交委审批。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区发改委审批。

对建筑安装工程费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建交委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对建筑安装工程费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建交委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10%以下的,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审后,由区建交委在初步设计审批时一并批复。

第十四条 (审批条件的一般规定)

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生产、技术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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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概算及实施方案等调整)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须报区发改委,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由于涉及公众安全、城市运行安全等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第四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加强建设资金专户(专账)管理。区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资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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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投资、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

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以及信息化项目的批准投资,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维护类项目的批准投资,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投资估算。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批准投资、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逐步扩大财政直接拨付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时,建设资金拨付额应控制在批准投资的85%;审价结束后,建设资金拨付额应控制在批准投资的90%;审计结束后,建设资金拨付额应控制在批准投资的95%;剩余资金应当作为质量维修保证金或遗留问题解决资金,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招投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项目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财务、工程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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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财务(投资)监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及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60日内至区档案局办理项目档案登记。具体办法按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区重点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它建设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旧住房综合改造和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及建设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试点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区代建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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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查;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单位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八条(项目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同时报送审价报告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直接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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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区档案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竣工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后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的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依法合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告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改委可对项目单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和停止审批其它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单位作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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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区档案局对重点档案损失的项目单位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由区发改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对项目单位未经区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区审计局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由区财政局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任务,并给予相应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建交委会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任务,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管理部门的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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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项目稽察)

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根据《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稽察,对重大事项和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建交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其它事项)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2006年10月25日区政府印发的《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虹府〔200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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