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开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11〕30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换版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全部使用新版普通发票。鉴于新版发票通用开具的特殊性,为加强普通发票的开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普通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只能开具涉及缴纳地方税收的经营项目,不得开具非经营性收入项目。各地要加强发票的开具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相关规定,在受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时,要严格审核代开普通发票的相关要件,必备资料必须留档保管。不得用地税普通发票代开非应税项目收入,不得违规代开发票。对违反规定代开发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强化对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用票管理,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或开具非应税项目的要及时进行规范,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